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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城区汭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3民初54号
案件名称5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城区汭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宿城区汭轩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初5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城区汭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河滨中心小学对面。

经营者:何利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端彪。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城区汭轩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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