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95号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欣,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申请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0、名称“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立案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广东泓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函,自愿为本次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该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为:2018泓知保字第00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对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