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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6执607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以北、中山园路以东新豪方大厦5B。

法定代表人:孙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敬伟,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大镇范合村土名“七八斗”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权,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本市房管、国土、工商、公安车管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调查,本院发现并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涛宇铝制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54202.83元。

扣缴执行费人民币702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53500.83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02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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