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德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玉林,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济南赛信建材机械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自愿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未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赛信机械有限公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