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磊,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淘宝店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建德市。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鸣,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晓霞,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淘宝店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现住建德市。
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磊、张晓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书记员佘王劼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及辩护人邵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在淘宝网经营“张某包袋店”。
2014年7月起,二被告人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大量假冒的“MCM”、“CalvenKlein”等品牌的商品后通过二人开设的网店销售。
经相关品牌权利人鉴定,所销售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其中,“MCM”品牌销��额共计人民币2745.02元;
“CalvinKlein”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262.47元;
“Gucci”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719.89元;
“Victoria’ssecret”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8888.41元;
“kipling”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4634.20元;
“KateSpade”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9685.09元;
“Coach”品牌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5012.50元。
综上,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七类,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947.58元。
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磊、张晓霞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销售记录,证人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支付宝原始数据及数据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磊、张晓霞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郭磊、张晓霞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郭磊、张晓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可对二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晓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于建德市公安局的皮包(标注“KateSpade”品牌)330只、胸罩(标注“VICTORIA’SSECRET”品牌)185只、皮包(标注“COACH”品牌)41只、皮包(标注“CalvinKlein”品牌)47只、内裤(标注“CalvinKlein”品牌)2460条、皮包(标注“kipling”品牌)13只、背包(标注“MCM”品牌)621只、大皮包(标注“GUICC”品牌)188只、小皮包(标注“GUCCI”品牌)20只,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