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53号原告:谭兴惠,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盛旺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田庄村)。
投资人:张华健。
被告: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东关大街南侧金领华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
原告谭兴惠与被告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6日,原告谭兴惠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兴惠变更诉求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惠撤回起诉。
原告谭兴惠预交8800元,退回775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兴惠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