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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兴惠与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16民初53号
案件名称谭兴惠与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谭兴惠,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初53号原告:谭兴惠,女,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植韫,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盛旺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博路(田庄村)。

投资人:张华健。

被告: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孙武镇东关大街南侧金领华庭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霞。

原告谭兴惠与被告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惠民县亿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并定于2017年8月21日开庭审理。

2017年6月26日,原告谭兴惠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000元”,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谭兴惠变更诉求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惠撤回起诉。

原告谭兴惠预交8800元,退回775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谭兴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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