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3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明月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二层E区3693、3694号“成明玩具”。
经营者:王明月,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国治街.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王明月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