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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好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96号
案件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好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好印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6号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波,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毅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贵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启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好印纸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山居委会容奇大道中16号东盈商务大厦2楼之二200D。

法定代表人:杨啟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武,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审理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好印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0310××××.8)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3元,本院减半收取为5906.5元,由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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