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44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44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泽,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拓东新街81号天府软件园二期C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8。

法定代表人:奚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58号20幢5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毛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逗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两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两原告负担,其余500元退还两原告。

审判长  罗剑青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迪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