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初4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溪县华美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县委党校大楼。
经营者向满英,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县华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