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1229号之二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宁路。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霞,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
法定代表人:欧志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亚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43××××.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共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文 全审 判 员 潘 亮人民陪审员 曹 芳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