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799号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1期2栋。
法定代表人:潘东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格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杰,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咔哇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