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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辖终897号
案件名称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辖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永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林,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赛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丝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美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赛丝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属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赛丝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赛丝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侵权产品从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美博城寄出,本案侵权行为应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传美公司未在答辩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赛丝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该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传美公司作为原告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赛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赛丝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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