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邓志明、李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民终240号
案件名称邓志明、李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志明;李梅;吴敬发;余华;余芳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志明,男,汉族,1973年11月25日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梅,女,39岁,住江西省,系邓志明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怡康,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敬发,男,汉族,1978年5月1日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华,女,汉族,1981年2月5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芳,女,汉族,1983年10月1日生,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北京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吴敬发、余华、余芳诉邓志明、李梅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邓志明、李梅不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本院(2017)赣民终241号民事裁定认定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基本事实不清,已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与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相关联,而吴敬发、余华、余芳诉杨志行、郑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院以(2017)赣民终241号民事裁定认定该案基本事实不清,已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本案一并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邓志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