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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执569号
案件名称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202内**。

法定代表人查二红。

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关口二路智恒战略性新兴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吴衡。

申请执行人北京萝卜特科技有限公司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2875号、2871-2873、2876-2878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922号、16919-16921、16923-16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64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305执564-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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