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4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周庄润购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西大街***号。
经营者:丁莉娜,女,1983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周庄润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