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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快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51民初27号
案件名称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快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快餐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初27号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l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少文,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快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州市潮安区城区彩文路与龙桥路交界处首层。

经营者:李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英,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XXX快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友好协商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上海XX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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