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397号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新都大道以北观音路以东交汇处自编**号(可作厂房使用)法定代表人:周海燕,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华兴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富。
被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号。
法定代表人:阮荣涛。
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申发机电有限公司、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现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依法减半收取682.50元,由原告广州九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