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21号原告: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甲52楼10层11B。
法定代表人:尤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雁辉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荔德路318号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28首层西房。
法定代表人:陈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图爱公司)与被告广州雁辉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5××××.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艾图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艾图爱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3日���是一家团体运动装备专家品牌公司,多年来致力于T恤衫、运动套装、裤子、运动鞋等时尚运动及户外运动团体运动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服务。
涉案专利为原告自主设计,于2013年5月申请并于2013年9月获得授权,相应的产品推出市场后销售火爆,深得广大消费者喜爱。
被告雁辉公司几乎也于同时在市场上推出了名称为“短袖T恤”、品牌为“名郎格”的T恤产品,该款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原告的涉案专利完全相同。
雁辉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大量制造并销售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且销售至今,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
艾图爱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特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过程中,原告艾图爱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原告��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艾图爱(北京)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