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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远博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597号
案件名称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中远博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中远博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597号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中远博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郑同玉。

被告: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文明街牛王庙村(区审计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熊培莹。

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远博纳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南阳中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9××××.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巨爱巨美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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