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初98号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南塔13楼。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罗区小温皮具店,经营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幢*层*号店,注册号350802600348930。
经营者:温碧娥,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湖(与温碧娥系姐妹关系),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罗区小温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