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72号原告:刘红梅,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聪,广州市南锋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东门路122号2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群,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第三工业区B4栋2楼。
法定代表人:李辉。
原告刘红梅与被告深圳市诚万佳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英格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80××××.7、名称可正反插的电源插头连接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梅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梅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红梅负担。
原告刘红梅已预交2300元,退回原告刘红梅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