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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超超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8民初71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罗区超超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超超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初7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扬荣,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娟,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超超食品经营部,营业场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龙门新街2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

负责人:张铨超,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英(系张铨超妻子),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超超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永明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卢丰华书 记 员 黄娉婷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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