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27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号***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名典永和豆浆店。
经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号。
经营者:应军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松卉,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雅萍,浙XX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城区名典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