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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尤溪明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4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尤溪明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尤溪明兴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161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志,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尤溪明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闽中兄弟现代物流城10号楼307、308商铺。

法定代表人:阮荣升,董事长。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尤溪明兴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原告需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继  民审判员 郑  家  斌审判员 林  腾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楚君(代)附: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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