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70号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横诚路6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洪县糖爸爸手工吐司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步行街3期苏果超市对面。
经营者:石培培。
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糖爸爸手工吐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东莞市创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