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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232号
案件名称232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吴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吴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232号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静,女,1993年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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