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91知民初176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3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韩丰奎,男,汉族,195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丰奎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453989号、第162550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3、被告支付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律师费8000元、取证费和交通费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苏州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变更为本案原告)于2011年5月12日申请注册第9453989号“雅鹿”商标,2012年7月28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针织服装、裙子、鞋、帽、袜、围巾、手套、腰带。
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2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7日止。
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申请注册第16255002号“雅鹿”商标,2016年4月21日注册成功,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服装、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羽绒服装、鞋、袜、领带、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止。
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公司被评为全国售后服务行业十佳单位、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第311位、全国服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先进单位、江苏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苏州民营企业50强第47位等。
经过公司对雅鹿品牌的不断宣传推广,雅鹿品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雅鹿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企业五星品牌、全国顾客满意行业十大品牌,雅鹿品牌价值223.35亿人民币。
据查,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允许的前提下,在拼多多上开设店铺,私自使用雅鹿商标销售服装,侵害雅鹿商标权的商品1款,且侵权商品的销售量10件。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商标权益也支付了很多成本,包括律师代理费、取证费、交通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被告韩丰奎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主体不明确,故原告的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实交),退回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