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137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JulieAnneFergus,PetrusJohannersTheodorusAlferink,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7号1单元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55528。
法定代表人:刘杨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诉被告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