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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12民初21137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与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137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阿纳姆维尔佩维格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JulieAnneFergus,PetrusJohannersTheodorusAlferink,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海燕,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锦馨苑7号1单元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55528。

法定代表人:刘杨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诉被告重庆莉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AKZONOBELCOATINGSINTERNATIONALB.V.)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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