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889号罪犯程某荣,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布依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家庭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4)东一法知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程某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1月、2017年5月获得表扬二次,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程某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荣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