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初160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8286507W。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晓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南市111地块**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采薇。
被告:平湖市当湖镇联合建筑五金商店。
经营场所:浙江省平湖市南市111地块**幢*层*室。
经营者:沈金英。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凯骏,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晓通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平湖市当湖镇联合建筑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