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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启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德兰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11民初1136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启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德兰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卢启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德兰厨卫电器厂,北京欧普领域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13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启平,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岩装饰材料市场出租屋)。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德兰厨卫电器厂。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中村石桥头路北。

经营者:蔡加军,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北京欧普领域厨卫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郑王坟万柳桥***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蔡建忠。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启平、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德兰厨卫电器厂、北京欧普领域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3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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