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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3民初153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5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大钟街北首以西钟楼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胡金荣。

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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