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5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大钟街北首以西钟楼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胡金荣。
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