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大钟街北首以西钟楼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胡金荣。
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川经济开发区好又多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