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64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港都烟酒店,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号第***层****室。
经营者:王福招,女,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豪华烟酒店,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湘华小区*幢***室。
经营者:赵小萍,女,1971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大港港都烟酒店、镇江新区大港豪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