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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304民初1431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43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注册号330600000085398(1/1)。

法定代表人:石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经营场所五河县申集镇东街1号(易购生活广场申集店),经营者王建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河县易购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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