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4329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统一代码(登记证号)514××××××××0726219。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运媚,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壹俩桶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罗行商贸城主楼首层22号商业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Y7L。
经营者:罗某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壹俩桶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壹俩桶百货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