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99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广妹,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执行人:龙永堂,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告人刘广妹、龙永堂假冒注册商标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刑初14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2日就被告人刘广妹、龙永堂刑事罚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被执行人刘广妹罚金人民币5000元、龙永堂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广妹、龙永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以及被执行人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经调查,除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尚有待回复外,其余协助调查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广妹、龙永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被执行人刘广妹、龙永堂被判处缓刑,现去向不明。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广妹、龙永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对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9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