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363号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关于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名下银行存款10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