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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391执363号
案件名称刘执行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363号被执行人:刘**,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

关于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刑二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刘**应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被执行人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刘**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名下银行存款100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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