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8执27号 凌万义、湛江市霞山区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凌万义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08执27号 凌万义、湛江市霞山区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凌万义与被执行人湛江市霞山区昌大昌超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8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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