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7102号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1,董事长。
原告: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办公楼102房。
法定代表人:叶某1,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佳利升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第2卡。
经营者:熊细平,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一。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佳利升百货店、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利仁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