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30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火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符忠慧。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火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