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2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鹏宇水果副食批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滑县道口镇河西万富农贸批发市场东区3排86、88号、5排65、66号(门头:鹏宇水果副食批发)。
经营者:睢鹏禹,男,汉族,1993年3月8日生,住河南省滑县新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诉被告滑县道口鹏宇水果副食批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12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