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82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巧智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二区33幢2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温红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巧智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