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39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天方爱九九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怀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天方爱九九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天方爱九九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