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55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德高,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开雅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杨兵,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开雅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为338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