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55号原告: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金华路***号*幢**幢**幢**幢**幢。
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磊,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来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江苏七彩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