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117号之三原告(反诉被告):宁波麦中林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鄞县大道古林段*号。
法定代表人:张信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刚,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余姚市森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幢****室。
法定代表人:王铿茹,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建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麦中林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森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麦中林服装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2206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被告对其恶意损害原告商业信誉的行为公开道歉;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第9220636号商标由宁波麦中林服饰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服装、裤子、背心、风衣、鞋、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3月20日。
宁波麦中林服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更名为宁波麦中林服装有限公司。
2014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原告授权被告在慈溪市、××、××等地区销售“Mildtree”品牌的产品,并约定原告与被告就授权区域内开设的每家专营店单独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双方后续签订24份单店《特许加盟合同》,《特许加盟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满未续签、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后,被告应立即停止��用甲方的商标或与之相关的商标或标识,合同终止后7天内拆除门头标识、店内装修等相关本品牌标识和标记。
在双方签订的其中14份加盟合同到期之际,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并于2017年5月3日再次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持续经营原告商标产品,并大量使用原告商标标识。
同时,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书面通知被告,对于经营过程违反《特许加盟合同》约定的7家专营店,提前解除《特许加盟合同》。
但被告继续违法经营,擅自印制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购物袋,并在标有原告商标标识的加盟店内大量销售其他品牌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在原告品牌特许加盟店内销售其他品牌服装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被告于2017年5月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天涯易读网等多网站发布一篇题为《��代版》的文章,捏造与事实不符的言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余姚市森骅贸易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反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及24家《特许加盟合同》;
二、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反诉原告货款370万元(最终以实际清单为准);
三、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经营损失464万元、租金损失144万元、装修损失120万元(最终以实际核定为准);
四、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费用。
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的《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约定,被反诉人授权反诉人在慈溪市、余姚市、上虞市、舟山市等区域作为Mildtree品牌系列产品的特许经营商,区域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五年,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
后反诉原告依约投资开设Mildtree品牌店铺,为反诉被告赢得了可观利润和品牌知名度。
反诉原告先后装修并开始了24家专营店,均签订了《特许加盟合同》。
2017年3月29日,反诉原告收到反诉被告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13家店铺的授权委托书及《特许加盟合同》,进一步明确了反诉原告在合同授权期间继续享有Mildtree品牌的销售经营权。
2017年4月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的绍兴新昌世贸广场专柜供货,双方已实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该批店铺特许经营合同已经续约。
但反诉被告未经协商擅自发函终止上述已经授权的14家店铺的《特许加盟合同》,又于2017年5月3日以反诉原告擅自打折销售为由解除安徽马鞍山、金华福泰隆等7家专营店的《特许加盟合同》,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全面停止向反诉原告供货。
反诉被告在《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授权反诉原告的区域范围内自行开设3家专营店销售Mildtree品牌货品。
反诉被告在���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未到期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21家店铺的《特许加盟合同》,并全面停止供货,致使反诉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库存商品积压,上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完成,反诉原告有权解除《Mildtree区域合作协议》、《特许加盟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本诉系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反诉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案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500万元,故本院无管辖权,应当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