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44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被告:叶杨,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叶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