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初86号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8411952XT。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安英明,男,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